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规定?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的行为。这一措施的运用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实施进行了全面规范。该法第九条明确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列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之一。同时,第十条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也就是说,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才能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都无权设定。 在实施程序方面,行政机关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一般程序,包括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此外,对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还有特殊的程序要求。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从法律救济角度,公民如果认为行政机关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分别为公民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是一项非常严肃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公民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在遇到违法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