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的规定有哪些?


危险驾驶是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且严格的规定。 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层面来看,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危险驾驶罪:一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这里的“追逐竞驶”通俗来讲,就是两辆车或者多辆车为了比拼速度、斗气等,在道路上相互追赶、频繁并线等。“情节恶劣”一般要结合追逐的时间、地点、速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比如在交通流量大的市区主干道上高速追逐,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恶劣。 二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酒精会影响人的反应能力和判断力,醉酒后开车就像在“盲驾”,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一旦被检测出醉酒驾驶,就会触犯危险驾驶罪。 三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校车和旅客运输车辆承载着众多人的生命安全,超载和超速都会大大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严重超过”具体标准由相关司法解释和部门规定进一步明确。 四是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本身就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特性,如果在运输过程中不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一旦发生泄漏、爆炸等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除了《刑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危险驾驶行为有相应的行政处罚。例如,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发现他人有危险驾驶行为,我们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可以选择安全的方式远离危险车辆,同时拨打122报警电话,向交警部门详细描述危险驾驶车辆的特征、位置和行驶方向等信息,让交警来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