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收入有什么相关规定吗?
我经营着一家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生产相关产品有了收入。不太清楚在法律上,符合条件的这种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的收入会有什么样的规定,是有税收优惠,还是其他方面的要求呢?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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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符合条件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收入有着明确的规定。这主要涉及到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目的是鼓励企业积极进行资源的综合利用,促进可持续发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通俗来讲,就是企业因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获得的收入,在计算要交多少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可以少算一部分。 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满足上述条件,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只需要将这部分收入的90%算进去就可以了。 企业要享受这项优惠政策,需要符合一系列条件。要确保所利用的资源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资源,并且生产的产品是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同时要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企业还需要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证企业确实是在进行合法、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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