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有哪些相关规定?
我之前向法院起诉离婚,结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我不太明白这是为什么,也不清楚之后还有什么规定。比如我什么时候还能再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一般是基于什么理由,我现在心里很没底,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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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涉及到诸多法律规定。首先,我们来理解“判决不准离婚”这个概念。简单来说,就是当夫妻一方或双方到法院起诉离婚时,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之间的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从而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关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没有上述法定情形,或者虽然存在某些情况,但证据不足以证明感情破裂,法院就可能判决不准离婚。 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如果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这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给双方一个冷静思考和修复关系的时间。但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比如出现了家庭暴力等严重影响夫妻关系的情况,原告可以不受六个月的限制再次起诉。而被告起诉离婚,则不受该六个月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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