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电子数据有哪些规定?


在我国,公安机关办理电子数据有一系列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保全等过程合法、规范、有效。首先,在电子数据的概念方面,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关于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电子数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注明需要调取电子数据的相关信息,通知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执行。在现场提取电子数据时,应当制作笔录,注明电子数据的来源、事由、证明目的或者对象,提取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以及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签封情况等。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对于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应当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增加、删除、修改其中存储、处理、传输的电子数据。同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也可以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过程进行录像,以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电子数据的检查与分析方面,公安机关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恢复、破解、统计、关联、比对等方式进行检查。检查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注明检查方法、过程和结果,由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进行侦查实验的,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注明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此外,对于电子数据的鉴定与检验,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这些规定共同构建了公安机关办理电子数据的规则体系,保障了司法活动中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可靠性和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