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有什么规定?
我跟别人有经济纠纷,对方却跑去报警说我诈骗,现在公安机关介入了。我想知道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他们这样介入是否合理,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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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而经济纠纷通常属于民事范畴,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争议。所以,法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不得违法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 1989年,公安部发布《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该通知强调严禁公安机关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明确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越权插手经济纠纷案件。 199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不得超越案件管辖权限,以追赃为由插手经济纠纷,更不得非法扣押人质,替当事人追索债务。 1995年,公安部再次发布《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不得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坚决杜绝强行抓捕收审经济纠纷当事人作“人质”,逼债索要款物,彻底纠正以各种借口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行为。 2019年,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严禁插手经济纠纷,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如果遇到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反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插手经济纠纷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于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的行为依法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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