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我从事再生资源相关业务,不太清楚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不知道在增值税方面有哪些优惠或者需要遵循的规则,担心因为不了解政策而出现税务问题,想知道具体的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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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是国家在税收领域针对再生资源行业所制定的规则,旨在规范该行业的税务缴纳,同时也可能通过一些政策鼓励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对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首先,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符合一定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比如,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不过要享受这些退税政策,纳税人需要满足相关条件,如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已经备案的;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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