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通知家人有什么规定?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在我国,关于传唤通知家人的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在刑事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同时,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虽然这里说的是拘留,但传唤的精神也类似,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传唤措施,通常也应及时通知家属。 在行政案件方面,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总的来说,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在对当事人采取传唤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时,都有义务及时通知家人,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以例外。如果当事人及其家属遇到传唤未通知等疑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相关司法机关咨询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