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有什 么规定?
在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中,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是一项重要规定,这一规定主要体现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法律文件中。
首先,来解释一下为什么要有这样的规定。它的核心目的在于强化对逮捕权行使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当基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就要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接下来看看具体的流程。基层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在对案件侦查后,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制作报请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报请逮捕书等材料后,由侦查监督部门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等。
关于逮捕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后,应 当提出是否逮捕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如果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此外,如果基层人民检察院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予逮捕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不予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官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报请重新审查逮捕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总之,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这一规定,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制度设计。它通过严格的程序和监督机制,确保了逮捕措施的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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