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与仲裁委的关系是怎样的?
我最近涉及一个仲裁案件,不太清楚仲裁庭和仲裁委到底是啥关系。它们在仲裁过程中好像都很重要,但感觉职责又不太一样。我想知道它们之间具体是怎么关联的,各自有什么作用,希望懂的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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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和仲裁委在仲裁活动中都扮演着关键角色,它们之间既相互关联又有着明确的分工。 首先来了解一下仲裁委。仲裁委,全称为仲裁委员会,它是依法设立的常设仲裁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对仲裁工作进行行政管理,比如聘任仲裁员、管理仲裁员的考核和培训、决定仲裁费用的收取标准、提供仲裁程序中的事务性服务等。它就像是一个仲裁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为仲裁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基础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这表明仲裁委是具有法定设立条件和程序的机构。 而仲裁庭则是在具体的仲裁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仲裁委的指定,由仲裁员组成的审理案件的临时组织。它的核心任务是对具体的仲裁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庭是直接处理纠纷的主体,负责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判断是非曲直。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庭,另一种是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独任庭。当事人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 从二者的关系来看,仲裁委是仲裁庭的设立基础和支持机构。没有仲裁委,仲裁庭就无法正常组建和开展工作。仲裁委为仲裁庭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资源。而仲裁庭则是仲裁委实现仲裁职能的具体执行机构,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体现仲裁委的仲裁功能。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委负责对裁决的执行等相关事务进行协助和管理。总之,仲裁委和仲裁庭相互配合,共同保障仲裁活动的公正、高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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