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跟法院是什么关系?


公证处和法院都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它们的职能和性质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也存在一定的联系。 首先,从性质上来说,公证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简单来讲,公证处就像是一个中立的证明人,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例如,你要证明一份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表达,就可以去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而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的主要职责是通过审理各类案件,解决社会中的纠纷和矛盾,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比如,当两个人因为合同纠纷闹到法院,法院就会依据相关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在职能方面,二者的差异也很显著。公证处的业务主要包括证明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等事项。以合同公证为例,公证处会对合同的签订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合同的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经过公证的合同具有更强的证据效力。而法院的职能是审判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法院要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应受到何种刑罚;在民事案件中,要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行政案件中,要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不过,公证处和法院也存在一定的联系。一方面,经过公证的事项在诉讼中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一份文书经过了公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会直接认可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涉及到需要对某些事实进行证明,也可能会参考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此外,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法》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