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是怎样的?
我想弄清楚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之间到底存在什么样的联系。我知道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大,但具体这种关系在法律层面是怎么规定的,他们各自有什么权利和义务,两者相互影响的方式又是什么,这些我都不太明白,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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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紧密相连,相互依存。 从产生机制来看,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选举产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选出自己信任的代表,这些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例如,在基层选举中,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在间接选举中,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这体现了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来源,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权力的具体形式。 在权力行使方面,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来自人民,他们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法律法规、决定重大事项、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等。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人民对人民代表大会有监督和罢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确保了人大代表始终代表人民的利益,防止权力的滥用。如果人大代表不履行职责或者违背人民的意愿,人民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将其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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