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分为哪三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它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签了合同的双方,有一方没按照合同的要求做事情,那他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在某个日期前向乙交付货物,但甲到期没有交付,甲就构成违约,需要对乙承担违约责任,可能要赔偿乙因为甲未按时交付货物而遭受的损失。 第二类是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当一个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时,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张三在马路上不小心撞到李四,导致李四受伤,张三的行为就侵犯了李四的人身权益,张三需要对李四承担侵权责任,可能要赔偿李四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第三类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比如,甲和乙正在商谈合作项目,甲为了阻止乙和其他公司合作,故意和乙进行长时间的谈判,但实际上并没有合作的诚意,最后导致乙错过了和其他公司合作的机会,遭受了损失,甲就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乙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