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的法与成文法是什么关系?
我不太明白认可的法和成文法到底是怎么回事。平时听说法律,但不清楚认可的法和成文法有啥区别和联系。想知道在实际的法律应用中,它们各自起着怎样的作用,能不能给我讲讲它们之间的关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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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的法,通常是指习惯法,它是在人们长期的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并经过国家认可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规范。习惯法不是由国家制定的,而是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经过一定的程序被国家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比如说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着符合本民族特点的习惯和传统,当这些习惯和传统被国家承认后,就成为了习惯法的一部分。 而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法律。简单来说,就是我们平常看到的各种法律条文,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它们都是由专门的立法机关按照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 从联系上看,认可的法和成文法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共同维护着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在一定条件下,认可的法可以转化为成文法。当某些习惯法经过实践检验,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合理性时,立法机关可以将其吸收到成文法中。例如,在一些民事领域,某些长期存在且被广泛遵循的交易习惯,可能会被纳入民法典中,成为成文法的内容。 从区别上来说,首先,二者的制定主体不同。成文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明确的制定机关和严格的制定程序;而认可的法是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经过国家认可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表现形式不同。成文法以条文形式表现,内容明确、具体;认可的法可能表现为习惯、惯例等,相对比较模糊。最后,适用范围和效力也有所差异。成文法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适用于全国范围;认可的法通常适用于特定的地域、群体或领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成文法为主导的,但也并不排斥认可的法在一定范围内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处理案件时,首先会依据成文法进行裁判,但当成文法没有明确规定时,也会考虑适用认可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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