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继母与姐妹是什么关系?
我父亲再婚了,现在家里有继母和我的亲姐妹。我一直不太清楚在法律层面上,继母和我的姐妹到底是什么关系,这种关系又会对我们的生活和未来的一些事情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我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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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家属继母与姐妹之间可能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由于父母一方再婚,子女与父母再婚的配偶之间形成的一种家庭关系。一般来说,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种是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继母对姐妹进行了抚养教育,比如承担了姐妹的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对她们的生活进行照料等,那么就形成了具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姐妹和继母之间就如同亲生母女一样,相互之间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姐妹有赡养继母的义务,在继母去世后,如果没有遗嘱等特殊情况,姐妹也有继承继母遗产的权利。 如果继母没有对姐妹进行抚养教育,那么她们之间就是一种名义上的亲属关系,没有形成法律上类似于亲生母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姐妹对继母通常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在继承方面,也不能依据法定继承来继承继母的遗产。 判断继母与姐妹之间的具体关系,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抚养教育的事实,这在处理家庭财产分配、赡养等问题时是非常重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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