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是否可以通过行政程序?
我和伴侣结婚后,发现存在一些能撤销婚姻的情况。我想知道,撤销婚姻是不是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来处理呢?我不太清楚行政程序在撤销婚姻里是怎么操作的,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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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是否可以通过行政程序,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胁迫结婚和隐瞒重大疾病结婚这两种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法律赋予的撤销途径是向人民法院请求,而不是通过行政程序。 不过,在《婚姻登记条例》中有关于行政程序撤销婚姻的规定。《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时《民法典》未施行,现在对应《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也就是说,在因胁迫结婚,并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时,受胁迫方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综上所述,撤销婚姻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即因胁迫结婚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时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但对于隐瞒重大疾病等其他可撤销婚姻情形,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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