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既判力之间有什么关系?
我最近涉及一个案子,法院已经作出了判决。但我觉得这个判决损害了我的权益,有人跟我提到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既判力。我不太明白这两者是怎么回事,想知道它们之间有啥关系,对我的案子有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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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俗来讲,就是本来案子没让你参与,但是判完后你发现结果对你不利,你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去法院起诉要求改变这个结果。 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简单理解就是,一旦法院的判决生效了,这个结果就具有了权威性和稳定性,双方当事人都要按照这个判决来执行,法院也不能随意更改这个判决结果。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来看,该法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而既判力虽然没有直接在法条中以这个名称表述,但整个民事诉讼的流程和生效判决的执行体现了既判力的原则。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既判力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既判力强调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一般情况下,生效判决不应该被轻易改变。然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对既判力的一种突破。当存在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且生效裁判损害其合法权益时,就需要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纠正错误的判决,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维护判决稳定性和保障第三人权益之间的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时,会非常谨慎。一方面要考虑既判力的存在,不能随意动摇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又要切实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在第三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生效裁判确实存在错误且损害其权益时,法院才会支持第三人的诉求,对原判决进行相应的改变。这样既维护了司法的权威,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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