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与“家庭暴力”之间有什么关系?


在探讨“探望权”与“家庭暴力”的关系之前,我们先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利,旨在保障非直接抚养方与子女的情感交流和亲子关系的维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家庭暴力则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对家庭暴力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家庭暴力不仅会对受害者的身体造成伤害,还会对其心理和精神健康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当“探望权”与“家庭暴力”相遇时,情况就变得复杂起来。如果拥有探望权的一方曾经对另一方或子女实施过家庭暴力,这无疑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构成潜在威胁。根据《民法典》中关于探望权的规定,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这里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就可能包括因家庭暴力导致子女可能遭受身体伤害、精神恐惧等情况。 比如,有暴力倾向的一方在探望过程中可能会对子女进行打骂、恐吓,或者在与直接抚养方接触时再次引发暴力冲突,给子女造成心理创伤。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中止对方的探望权。法院会根据具体的证据和情况进行审查,如果认定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就会作出中止探望的判决。 当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如实施暴力的一方经过教育、心理辅导等措施,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构成威胁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当恢复其探望权。恢复探望权也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一般由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提出申请,法院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此外,为了保障子女在探望过程中的安全,在处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探望权案件时,法院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进行调整。例如,可以采取在第三方监督下进行探望的方式,如在社区工作人员、儿童保护机构人员的陪同下,确保探望过程的安全和有序。 总之,“探望权”和“家庭暴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当两者产生关联时,法律会优先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无论是行使探望权还是处理家庭暴力问题,都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