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有什么区别?


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概念,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 首先是概念方面。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征集一定数额金钱和实物的行政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按照法定程序拿走你的某些东西,比如税收就是一种典型的行政征收。而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通俗讲,就是政府因为公共需求暂时借用你的东西,之后可能会归还。 从法律依据来看,行政征收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征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在法律后果上,行政征收的结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比如国家征收土地,土地所有权就归国家了。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而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比如政府在抢险救灾时征用车辆,用完后还是要归还车主的。 从行为的标的来看,行政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像征收税款、土地等。而行政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例如政府在特殊时期征用人员进行相关工作。 最后是在补偿方面。行政征收一般是无偿的,比如税收,国家征收税款是不会给予纳税人额外补偿的。而行政征用应当给予相对人以相应的经济补偿,因为只是借用,所以要对相对人进行合理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