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和拆迁在行政上有什么区别?
我家这边可能面临征收或者拆迁,不太清楚征收和拆迁在行政方面到底有啥不同。比如在行政流程、行政主体这些方面,它们的区别是怎样的呢?想了解清楚,免得自己权益受损。
展开


征收和拆迁在行政上存在诸多区别。首先,从概念上来说,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强制取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而拆迁一般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在行政主体方面,征收的主体只能是政府,而且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这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而拆迁的主体通常是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它可以是开发商等民事主体。 行政目的上,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比如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等,这些都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中有明确列举。而拆迁可能更多是出于商业开发等目的。 行政程序也有所不同。征收需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包括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公告等。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例,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拆迁则主要依据相关的拆迁许可程序,相对来说,征收的程序更为严格和规范。 在补偿方面,征收的补偿标准是法定的,必须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拆迁的补偿则更多是通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