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该如何救济?


在司法实践中,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是一种较为常见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救济。 首先,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所谓撤销权,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让财产恢复到转移前的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其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其次,债权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再者,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债权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最后,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协助法院执行。同时,在日常交易中,债权人也可以采取一些防范措施,如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等,以降低风险。总之,面对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债权人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