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约生效需要满足哪些要件?
合同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合同要约生效的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这意味着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可以确定的主体。比如,在商业活动中,一个公司向另一个公司发出合作要约,这个公司就是特定的主体。这是因为只有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受要约人才能明确与谁订立合同。《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条款专门规定这一点,但从合同订立的逻辑和实际情况来看,这是要约生效的基本前提。
其次,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就是希望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并且这种意图必须在要约中明确表现出来。例如,甲向乙发出一份购买某商品的要约,明确表示希望与乙达成买卖该商品的合同,这就体现了订立合同的意图。如果只是一般性的询问或者协商,没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愿,那就不能构成要约。《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里的“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就体现了要约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再者,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比 如,在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受要约人根据要约的内容能够清楚地知道要约人的真实意思。《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这一要件。
最后,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才有可能了解要约的内容并决定是否作出承诺。送达并不一定要求受要约人实际看到要约内容,只要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能够控制的范围即可。例如,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要约,当邮件进入受要约人的邮箱时,就视为送达。《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规定,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而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要件,合同要约才能生效,从而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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