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哪些方面?
我在做一些经济交易的时候,听说过代位权这个词。现在我想知道,如果要成立代位权,它的成立要件具体包含哪些方面呢?我不太懂法律术语,希望能有通俗易懂的解释。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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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下面来详细介绍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首先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意味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比如,通过合法的借款合同形成的债权,就是合法债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前提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若债权本身是非法的,比如因赌博等非法活动产生的债务,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并且能够行使却不行使其权利。例如,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到期的货款债权,但却不积极去催讨。而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再者,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只有当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才有权利要求第三人履行义务。此时,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该权利,债权人才可以代位行使。如果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就不能提前行使代位权。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 、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只能由债务人自己行使,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总之,代位权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以上几个要件,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依法行使代位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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