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中止探望权的机关是哪一个?
我和前妻离婚后,孩子归她抚养,我有探望权。但最近她以各种理由不让我见孩子,还说要中止我的探望权。我想知道,到底哪个机关有权中止我的探望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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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依法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其他交往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目的在于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与子女保持一定的情感联系和交流,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明确了有权中止探望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也就是说,除了人民法院之外,其他任何机关、个人都没有权力作出中止探望权的决定。 之所以将中止探望权的权力赋予人民法院,是因为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在判断是否需要中止探望权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比如探望权人的行为是否对子女的身体、心理、学习、生活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人民法院会通过严谨的审理程序,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 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另一方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不能自行决定中止对方的探望权,而应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进行调查和审理,在确定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才会依法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比如探望权人改正了自己的行为,不再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威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其探望权。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子女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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