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抚养费时奖励性绩效是否算在内?
我和前妻离婚了,孩子归她抚养,我需要支付抚养费。我的工资里有一部分是奖励性绩效,不确定这部分在计算抚养费时算不算进去。我担心如果算的话,会增加我的经济负担,但又怕不把这部分算进去,会不符合法律规定。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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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计算抚养费时奖励性绩效是否算在内这个问题前,我们先了解一下抚养费的概念。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这里的“月总收入”,通常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所有的收入。奖励性绩效属于奖金的一种形式,它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所以从法律规定的本意来看,在计算抚养费时,奖励性绩效一般是要算入收入范围的。因为抚养费的计算要综合考虑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奖励性绩效反映了收入状况,将其纳入计算能更合理地确定抚养费数额,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成长需求。 不过,具体情况也会有所不同。如果奖励性绩效波动非常大,不太稳定,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比如按照一定时间段内的平均奖励性绩效数额来计算,或者适当降低其在总收入中的权重等。总之,奖励性绩效通常算在抚养费计算范围内,但具体数额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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