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有哪些要求?


刑事诉讼中的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重新进行审理的程序。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相关要求: ### 提起主体 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这些主体在符合条件时可以启动第二审程序。 ### 上诉、抗诉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这是为了保证诉讼的效率,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 审理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 审理结果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这一原则旨在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消除其上诉的顾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