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如何区别及界定?


辞职和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是在劳动关系结束过程中常见的两种方式,它们在概念、主体、程序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概念不同。辞职主要是指劳动者单方面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而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行为。 从主体方面来看,辞职的主体是劳动者,是劳动者基于自身的意愿和考虑,单方面做出的决定。而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主体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需要双方共同参与并达成一致。 在程序上,辞职通常需要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提前一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只要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如工作交接、工资结算、经济补偿等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严格的时间和形式要求。 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是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者因此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总之,辞职和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虽然都是结束劳动关系的方式,但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