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协商管辖有什么限制吗?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里面约定了如果有纠纷的管辖法院。但我不太确定这种协商确定管辖法院是不是随便都行,有没有啥限制啊?我就想知道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免得之后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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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商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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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管辖,也被称为协议管辖,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之后,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自己商量好万一有了纠纷要去哪个法院打官司。 不过,协商管辖并不是毫无限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首先,协商管辖的案件类型是有限制的。它主要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也就是说,如果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像离婚、收养等案件,就不能通过协商来确定管辖法院。比如,一对夫妻要离婚,他们就不能自己约定去哪个法院起诉离婚,而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规则来确定法院。 其次,管辖法院的选择是有范围限制的。当事人只能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像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例如,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可以约定在合同签订地的法院进行诉讼,但不能随意约定一个和这个合同毫无关系的地方的法院。 最后,协商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来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能通过协议改变这种管辖。比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就不能通过协商将其管辖法院变更为其他地方的法院。 总之,协商管辖虽然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主选择权,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这样才能确保其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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