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有哪些限制使用的情况?


“买卖不破租赁”是一个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它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转让给他人,原租赁关系依然有效,新的房屋所有人不能要求租客提前搬走,租客仍可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使用该房屋。这一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该条明确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然而,“买卖不破租赁”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能适用,它存在一些限制情形。 首先,租赁物被抵押的情况。如果房东在将房屋出租之前,就已经把房子抵押给了别人,之后因为各种原因,抵押人要实现抵押权,比如通过法院拍卖等方式处置房屋,这时就可能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反过来理解,如果是先抵押后出租,那么在实现抵押权时,新的房屋买受人就不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这是因为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当抵押权与租赁权发生冲突时,要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房屋在查封状态下出租的情况。如果房屋在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后,房东又将其出租给他人,那么这种租赁关系是不能对抗查封效力的,也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当法院要对查封的房屋进行处置时,租客不能以租赁关系为由阻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新的房屋买受人同样不受原租赁合同的限制。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如果房东和租客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约定了在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时,租赁合同自动解除或者失效等类似条款,那么当房屋被买卖时,就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处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也就不适用了。这体现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综上所述,虽然“买卖不破租赁”为租客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在实际生活中,它存在多种限制使用的情况。无论是房东还是租客,都应该了解这些法律规定,在进行房屋租赁和买卖交易时,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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