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在哪些场合会受到限制?

我之前给别人的债务提供了担保,用自己的房子做了抵押。现在债务人还不上钱了,我有点担心自己作为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会不会受到限制。我想知道在哪些具体的场合下,我的这个优先受偿权会受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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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受偿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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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通俗来讲,就是当债务人不还钱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优先从担保财产中获得清偿。不过,在一些特定场合下,这项权利会受到限制。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会受到一定限制。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虽然担保物权人对特定财产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为了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会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在破产重整期间,如果继续使用担保财产有助于企业重整成功,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法院可以裁定允许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继续使用该担保财产。这就意味着担保物权人暂时不能就该担保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其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表明,如果担保财产是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再者,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这说明在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抵押中,土地出让金的支付优先于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 另外,税收优先权也可能限制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先欠了税,之后才设立担保物权,那么税收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 综上所述,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并非绝对,在破产程序、建设工程价款、土地出让金以及税收等方面都可能受到限制。在实际生活中,担保物权人需要充分了解这些限制情况,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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