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约后恋人互赠的礼物是否需要返还?


在解除婚约后,恋人互赠的礼物是否需要返还这一问题,需要根据礼物的性质、价值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恋爱期间赠与行为的法律性质。恋爱中的赠与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赠与,另一种是附条件赠与。一般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这种赠与一旦完成,财产所有权就转移给了受赠人,赠与人通常不能要求返还。而附条件赠与是指在赠与行为中附带了一定的条件,当条件不成就时,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对于一般价值较小的日常礼物,如鲜花、小饰品、普通衣物等,通常被视为一般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些礼物是为了增进双方感情、表达爱意而赠送的,不具有特殊的目的或条件,一旦交付给对方,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在解除婚约后,赠与人不能要求返还。 然而,对于一些价值较大的财物,如金银首饰、房产、车辆等,或者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彩礼等,通常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其隐含的条件就是双方结婚。如果最终婚约解除,结婚的条件未能成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物。 此外,如果双方在赠与礼物时对返还问题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应当按照约定执行。例如,双方书面约定如果分手则将某件礼物返还,那么在解除婚约时就应遵循该约定。 在实际处理中,如果双方对于礼物是否返还存在争议,可以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购买凭证、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以证明礼物的性质、价值以及赠与的目的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