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支票未送存是否享有票据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当票据不能正常兑现时,持票人可以向相关的责任人要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对于转账支票,虽然在票据法里没有明确转账支票未送存是否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可以依据票据法的基本原则来判断。 转账支票未送存的情况下,能否行使票据追索权要分情况来看。 一方面,如果是因为持票人自身的原因,比如故意拖延不送存,导致超过了提示付款期限。根据《票据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这意味着,超过期限后付款人可能不付款,持票人不能直接向背书人等其他前手行使追索权,但可以向出票人要求付款。 另一方面,如果不是持票人的原因,例如遇到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及时送存,并且符合《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情形,如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等,那么持票人依然享有票据追索权。此时,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等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要求他们支付支票金额及相关费用。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转账支票未送存且可能需要行使追索权的情况,持票人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支票原件、与交易相关的合同、聊天记录等,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来行使权利,避免因自身疏忽而丧失追索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