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后是否还享有承租房的居住权?


在探讨民法典中离婚后是否还有承租房的居住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居住权和承租房的基本概念。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这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一项用益物权。而承租房是指通过租赁方式取得房屋使用权的房屋。 从法律角度来看,居住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且,居住权合同一般要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同时,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回到离婚后承租房居住权的问题上,如果在离婚时,双方通过书面协议约定一方对承租房享有居住权,并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居住权登记,那么该方就依法享有居住权。比如,离婚协议中明确写明,一方可以在承租房中居住至孩子成年,并且到相关部门进行了居住权登记,这种情况下,该方就有合法的居住权。 然而,如果没有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设立居住权,仅依据婚姻关系居住在承租房中,离婚后居住权益的情况就比较复杂。一般来说,如果租赁合同是以夫妻双方名义签订的,离婚后双方都有使用租赁房屋的权利。但如果租赁合同仅是以一方名义签订,那么就要看具体的情况。如果签订合同的一方愿意让另一方继续居住,另一方可以继续居住;如果不愿意,另一方可能就没有居住权。此时,未签订合同的一方可能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居住问题,比如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获得经济补偿来另行租房居住。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例如,如果一方离婚后没有其他住房,生活困难,而另一方有能力提供帮助,法院可能会判决有能力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期限的居住权,以保障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居住需求。这也是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离婚时照顾无过错方和保护弱势方权益的原则。总之,离婚后是否还有承租房的居住权,要根据是否依法设立居住权、租赁合同签订情况以及法院的判决等多种因素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