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有外遇,离婚时无外遇一方可以争取哪些权利?
当丈夫有外遇而导致离婚时,无外遇一方可以从多个方面争取相应的权利。
首先是财产分割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会倾向于保护无外遇一方的利益。这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例如,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法院可能会考虑到无外遇一方的权益,适当多分给这一方。
其次是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丈夫有外遇如果符合与他人同居等情形,无外遇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的实际财产损失,比如为了调查对方外遇情况而花费的合理费用等。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外遇一方因对方的不忠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的补偿。
再者,关于子女抚养权。如果夫妻双方有子女,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 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无外遇一方在争取抚养权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具有优势。因为法院通常会认为有外遇的一方在道德和行为规范上可能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但这并不是绝对的,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因素。
最后,在生活帮助方面,如果无外遇一方在离婚后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比如,无外遇一方没有住房,而另一方有多余的房产,法院可能会判决另一方为其提供一定期限的居住帮助等。总之,无外遇一方在离婚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合理争取自己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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