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其权益该如何保障?
隐名股东指的是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的人。
首先来说隐名股东的权利:
- 分红权: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没有特殊约定,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可以获得相应分红。
- 授权名义股东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隐名股东虽不直接出面,但可以通过授权名义股东来行使此项权利。
- 知情权:《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隐名股东也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协助行使知情权。
- 请求救济被损害的股东权利的权利: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隐名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接着讲讲隐名股东的义务:
- 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有义务履行出资责任。
- 全面履行与名义股东订立的合同的义务: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通常会签订合同来约定双方权利义务,隐名股东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
关于隐名股东权益保障方面,如果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不过,隐名股东若希望显名化,也就是将自己的股东身份登记于股东名册及进行工商登记,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概念:
隐名股东: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的人。
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相对,是在公司登记文件中显示为股东的人。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是对《公司法》在实践应用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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