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权利是怎样的?


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法院指定,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代表破产企业参与诉讼活动的专业机构或人员。其设立目的在于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有序进行,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财产管理方面,破产管理人有权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这是破产管理人的基本职责之一。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其财产的管理和控制权移交给破产管理人,以确保财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债务人随意处置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例如,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银行账户,防止债务人在破产期间私自转移资金。 其次,在财产处分方面,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以及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人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和变价,以实现财产的最大化价值。如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债务人的存货进行拍卖或变卖。但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则需经债权人会议许可。 再者,在代表债务人进行诉讼方面,破产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当债务人涉及未了结的诉讼或仲裁案件时,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与其中,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涉及债务人的合同纠纷案件中,管理人以债务人的名义进行答辩和诉讼。 另外,破产管理人有权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机构,负责讨论和决定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管理人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以解决破产程序中遇到的问题。 最后,在报酬获取方面,破产管理人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报酬的确定通常会考虑破产案件的复杂性、管理人的工作量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