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委托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研究开发人和委托人分别有什么权利?


在探讨委托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中研究开发人和委托人各自的权利之前,我们先解释一下委托开发技术成果这个概念。委托开发技术成果,就是一方(委托人)委托另一方(研究开发人)进行技术研究开发,最终完成的技术成果。 对于这种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和行使,首先要看委托开发合同里是怎么约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从研究开发人的权利来看,若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研究开发人拥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一旦申请专利成功,研究开发人就是专利权人,能够自己实施专利技术,也可以将专利转让给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从而获得经济收益。不过,如果研究开发人要转让专利申请权,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而且,研究开发人还有权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的完成者,这属于署名权。 再说说委托人的权利。委托人虽然通常不拥有专利申请权,但在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后,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不需要再额外支付费用。此外,当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时,委托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同时,委托人有权对研究开发人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研究开发工作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和质量进行。如果研究开发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开发任务,委托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委托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涉及到的权利问题比较复杂,研究开发人和委托人的权利既相互独立又存在一定关联。双方应该在委托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就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权利归属和行使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