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财产性权利。 分红权是股东最为核心的财产性权利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简单来说,就是公司赚钱了进行利润分配时,股东可以按照自己的出资比例拿到相应的红利。如果公司要增加注册资本,原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新增份额的权利。 剩余财产分配权,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其次是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 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重要权利。《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通过在股东会上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影响公司的决策方向。 知情权,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最后,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权利。 比如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是多方面的,这些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股东应当了解并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