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家庭服务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有哪些权利?

我设立了一个家庭服务信托,现在处于存续期间,不太清楚自己作为委托人到底有哪些权利。比如能不能对信托财产的使用提出一些额外要求,或者在受托人管理方面我能有什么权限之类的,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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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家庭服务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拥有一系列重要权利。首先是知情权。这意味着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委托人得知道自己委托出去的财产是怎么被使用、收益情况如何以及有没有其他的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条规定,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还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其次是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当出现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举个例子,如果原本约定的投资方式因为市场环境变化变得风险过高,不利于信托目的实现,委托人就可以要求改变管理方法。这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再者是撤销权与恢复原状请求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这一权利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二条。 另外,委托人还享有解任受托人权利。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此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三条。这些权利共同保障了委托人在家庭服务信托存续期间对信托财产的合理管控和自身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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