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人存在哪些风险点?
我打算指定一个意定监护人,但又担心会有一些潜在的风险。我不太清楚在法律层面上,意定监护人可能会带来哪些问题,比如会不会出现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者利用监护权损害我的利益等情况,想了解一下具体的风险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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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以下是意定监护人可能存在的一些风险点。 首先是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的风险。意定监护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比如自身事务繁忙、缺乏责任心等,而不积极履行监护职责。这可能会影响到被监护人的生活质量、财产安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是监护人滥用监护权的风险。有些意定监护人可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监护权,例如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果监护人滥用监护权,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再者是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风险。在监护期间,意定监护人可能因为突发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自己丧失监护能力,无法继续履行监护职责。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重新确定监护人。 最后是监护关系终止的风险。可能会因为被监护人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死亡、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等原因导致监护关系终止。但监护关系终止时,如果没有妥善处理后续事宜,也可能给被监护人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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