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责任由谁承担?

我跟别人签了个承揽合同,现在遇到了一些意外情况导致有损失,我不太清楚在这种合同里,像这种风险责任到底是该我承担,还是对方承担,想问问法律上对于承揽合同的风险责任承担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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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揽合同中,风险责任的承担是一个重要问题,涉及到承揽人和定作人双方的利益。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不同情况下风险责任的归属。 首先,我们要明确承揽合同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在承揽合同中,风险责任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材料风险责任承担 对于原材料,如果是定作人提供的,在承揽人占有期间,若发生风险导致材料毁损、灭失,一般情况下,承揽人如果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责任。因为材料的所有权属于定作人,风险通常随所有权转移。例如,定作人提供了一批特殊木材用于制作家具,在承揽人正常保管期间,因不可抗力如雷击引发火灾导致木材烧毁,承揽人无需承担责任。但若承揽人保管不善,如未按要求存放导致木材受潮损坏,那么承揽人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工作成果风险责任承担 1. 工作成果在交付前 如果工作成果在交付给定作人之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毁损、灭失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精神,一般由承揽人承担风险。比如,承揽人制作的一件工艺品在运输至定作人处的途中,因交通事故损坏,此时承揽人需要自行承担损失,不能要求定作人支付报酬。 2. 工作成果交付后 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后,风险通常就转移给定作人。例如,承揽人将定制的门窗安装完毕并交付定作人使用后,因发生地震导致门窗损坏,此时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三、报酬风险责任承担 如果工作成果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毁损、灭失,致使承揽人不能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一般无需支付报酬。比如,承揽人制作的一批服装在仓库中因洪水被浸泡损坏,无法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就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但如果承揽人已经完成了部分工作,且该部分工作对定作人有一定价值,定作人应当根据情况给予相应补偿。 总之,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责任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也可以对风险责任的承担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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