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挂靠到别人名下有什么风险和法律规定?


入股挂靠到别人名下,在法律上一般被称为隐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显名股东则是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这种行为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从隐名股东角度看,最大的风险就是其股东权益可能无法得到保障。因为从外部看,显名股东才是法律认可的股东,显名股东如果擅自处分股权,比如将股权转让给他人,隐名股东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股权,而受让方是善意的,那么隐名股东不能要求受让方返还股权,只能向显名股东要求赔偿损失。 从显名股东角度看,显名股东可能需要对外承担股东责任。如果公司出现债务问题,债权人一般只会追究工商登记上记载的股东责任,也就是显名股东的责任。即便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有协议约定责任承担方式,这种约定也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依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显名股东在承担责任后,只能依据与隐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向隐名股东追偿。 为了降低风险,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应该签订详细的代持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中应包括出资方式、股权归属、利润分配、风险承担等重要内容。同时,最好能让公司其他股东知晓代持股情况,并取得他们的认可,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隐名股东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