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机动车通行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机动车通行作出了多方面规定。 首先,在行驶车道方面,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这意味着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这是为了确保不同类型的交通工具各行其道,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其次,关于行驶速度,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限制速度是为了保障骑行者自身以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避免因速度过快而无法及时应对突发情况。 再者,在通过交叉路口时,依据该法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另外,关于载人问题,该法没有统一的明确规定,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地方规定了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 最后,在载物方面,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证非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