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抢劫前科后盗窃,刑事立案标准会减半吗
我之前有过抢劫前科,现在又因一些事情涉及到盗窃行为。心里特别慌,想知道这种情况下,盗窃的刑事立案标准是不是会减半啊?就想弄清楚法律在这方面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好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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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有抢劫前科盗窃,刑事立案标准并非必然减半。 在法律中,盗窃罪有其自身的立案标准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会予以刑事立案并进行相应处罚。 关于立案标准“数额较大”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按正常标准的50%确定。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存在以下情形,“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正常标准的50%确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这里可以看到,抢劫前科并不在这些可使盗窃立案标准减半的情形之中。每一个犯罪行为通常都是独立评价的,抢劫前科本身不会直接导致盗窃刑事立案标准减半。但如果存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那么盗窃立案标准可能会减半。 不过需要注意,如果抢劫前科使犯罪人符合《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一般累犯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在后续对盗窃行为量刑时,会从重处罚,即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 。 相关概念: 一般累犯:就是前面提到的那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或者赦免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况。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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