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强奸罪情节恶劣的认定规则是怎样的?

最近在了解法律知识,对强奸罪情节恶劣这方面不太明白。想知道在实际情况里,到底怎么去判断一个强奸罪的案子属于情节恶劣呢?是从犯罪手段、犯罪对象这些方面看吗?希望能详细了解下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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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情节恶劣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是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的。首先要知道,《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中第一项就是“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虽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情节恶劣的具体界定标准,但一般会结合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持续时间、地点、次数等犯罪情节综合判断。 2023年5月2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解释》第二条规定,强奸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长期实施强奸、奸淫的;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致使怀孕的;对强奸、奸淫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奸淫,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此外,实践中还有一些情况也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恶劣。比如针对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临产孕妇、高龄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的人等特殊对象实施强奸犯罪的;为达到强奸目的采取残忍、严重暴力手段的,如采用锐器砍刺、钝器击打、掐晕溺水等足以致人伤亡的暴力手段实施强奸;教唆、胁迫未成年人强奸其他未成年人;多人在场情况下实施强奸,既包括团伙作案,虽未轮奸但具有当众实施强奸情节的,也包括对多名被害人同场实施强奸的。 总之,对于“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的把握,应与上述规定情形的社会危害性基本相当,要综合考虑具体案件事实,从多方面综合把握。 相关概念: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轮奸:是指二人以上在同一时间段内,轮流对同一妇女或幼女实施奸淫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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