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退休人员从事经商活动有什么规定?
我是一名党政机关的退休人员,退休后想做点小生意,不知道国家在这方面有没有什么规定和限制。我怕一不小心就违反了相关规定,所以想了解清楚具体的要求,避免出现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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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退休人员从事经商活动是有相关规定的。首先,对于这类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退休人员利用原职务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公职人员廉洁形象。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这里强调了不能利用原职务的业务范围和影响力进行营利活动。 同时,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也就是说,党政机关退休人员如果要从事经商活动,在退休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能涉足原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相关的商业领域。并且如果符合条件去企业兼职任职等,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这样规定,既能保障退休人员合理的创业和经商权利,又能防止权力的余温影响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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