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的营业执照有什么规定和要求?


农村合作社营业执照是农村合作社合法经营的重要凭证,它代表着该合作社经过法定程序,获得了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资格。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这里的成员规定是,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办理营业执照的流程方面,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一系列文件,包括登记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等。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在营业执照的管理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关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