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结婚登记离婚有什么规定?


在探讨无结婚登记离婚的规定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在法律层面上双方并不存在婚姻关系。因此,也就不存在“离婚”一说,而应称为解除同居关系。 对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关系的解除,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下,如果要解除关系,和正常的离婚程序类似,双方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涉及到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有其特殊的规定。 在财产分割方面,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般共有,就是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或者贡献大小来分配财产。例如,两人一起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出资比例为3:7,那么分割时也会按照这个比例来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双方可以协商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的支付问题。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般来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总之,无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离婚,但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时,依然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双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