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裁判规则是怎样的?


表见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形式,在实际商业活动和法律纠纷中较为常见。简单来说,表见代理就是虽然行为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从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该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在裁判表见代理案件时,法院通常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的判断标准来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是表见代理的法律依据。 法院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是权利外观的存在。权利外观是指能够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外在表现。比如,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或者被代理人曾以某种方式向相对人表明行为人有代理权等。例如,公司曾经多次派员工A与客户进行业务往来,并且给予A授权委托书,后来授权到期,但公司没有收回委托书,A又以公司名义与该客户签订合同,这里的授权委托书就是权利外观。 其次是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相对人在与行为人进行法律行为时,必须是基于善意,并且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并且这种不知情不是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的。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者稍加注意就能发现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仍然与之进行交易,就不能构成表见代理。比如,合同的条款明显不合理,或者交易的方式不符合正常的商业习惯,相对人却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就可能被认定为有过失。 最后是因果关系。权利外观的形成与被代理人的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被代理人的某种行为导致了权利外观的出现,从而使相对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如果权利外观的形成与被代理人无关,就不能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的后果。例如,行为人私刻被代理人的公章,被代理人对此毫不知情,这种情况下就不构成表见代理。 在具体的裁判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根据证据来判断是否满足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果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就要对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如果不构成表见代理,行为人的行为后果则由其自己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