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伤骨折单位需要赔偿吗?

我在工作时不小心骨折了,现在很担心后续的赔偿问题。单位对于这种工伤骨折情况具体的赔偿责任不太明确,想知道到底能不能获得赔偿,赔偿项目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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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骨折单位通常是需要赔偿的,不过具体的赔偿情况需要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鉴定结果来确定,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如果工伤职工骨折后,经过鉴定确定其无法达到伤残等级标准,那么工伤保险基金会或者用人单位理应承担并支付以下实际发生的赔偿项目: 1. 工伤医疗费用以及康复治疗所需的费用。这是为了保障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康复,使身体恢复健康状态。例如,因骨折进行手术治疗的费用、术后康复理疗的费用等,都属于这一赔偿范畴。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相关规定。 2. 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用。职工因工伤住院期间,会产生额外的生活成本,伙食补贴就是为了弥补这部分支出。具体的补贴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相关法律依据可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 3. 在统筹地区之外就医所产生的交通及住宿费用。如果工伤职工因当地医疗条件限制等原因,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医院就医,那么由此产生的合理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也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法律依据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 4. 生活护理费用。如果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那么相应的护理费用也应得到赔偿。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此规定出自《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5. 工伤职工因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收入。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相关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如果工伤职工的骨折已经构成了伤残,那么工伤保险基金会或者用人单位除了支付上述赔偿项目外,还需额外支付以下费用: 1. 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根据伤残等级而定,例如,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2. 伤残辅助器具费用。如果因骨折导致身体功能受限,需要使用辅助器具辅助生活和工作,如轮椅、拐杖等,相应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3. 在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相关法律规定可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总之,工伤骨折后职工有权获得相应赔偿,单位应依法履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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